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(试行)的通知
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(试行)的通知
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
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行政处罚
裁量基准(试行)的通知
鲁药监发〔2019〕18号
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,省局机关各处室、执法监察局:
现将《山东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(试行)》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该基准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21年11月30日。
附件: 山东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(试行)
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
2019年11月20日
(2019年11月20日印发)
注:本文附件详见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